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化文(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周庄村)、张震(地址:滕州市官桥镇北韩村):
经查,2018年6月2日,徐化文指使张震将从微山县付村镇大卫食品厂拉来的制造腐竹产生的废液倾倒至官桥镇小魏河河道内(官桥镇西公桥村南)。现场从罐车内提取的废液经滕州市监测站监测分析检测结果超过《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第二类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滕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滕环监(水)字2018第S18024号):PH:3.78、化学需氧量:6.02×104mg/L、氨氮:288mg/L、悬浮物:1.95×104mg/L。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水质监测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7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4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徐化文、张震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徐化文、张震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