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08326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6月1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06月19日
  • 标  题:2018年度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221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改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提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18年度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221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改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提案)

关于政协山东省滕州市委员会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221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文


尊敬的胡修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的提案》现已办理完毕,办理情况如文,请审阅。您对办理工作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函(或电话)告知。

特此函告。


承办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5535056            2018年6月18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市政府督查局


关于政协山东省滕州市委员会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2214号提案的办理情况


尊敬的胡修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提案》经市政府批转我局后,局领导立即召集相关科室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研讨,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2号)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明确了建设项目验收主体是建设单位,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涉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尚未修改。2017年12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删除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环保部门进行验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暂未修订,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仍由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水、气污染防治措施由建设单位验收,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由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即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为深化简政放权,减少企业负担,建设以污水和废气为主要污染物,而不是以噪声、固体废物污染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自主验收即视为项目完成验收,如房地产开发项目,我局不再对此类项目现场验收,而是由建设单位自主完成验收,然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验收报告进行公示、公开。环保部门对此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抽查、检查,并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以排放固体废物及噪声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如机械加工项目,根据规定由建设单位验收后,由环保部门组织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验收。

2017年以来,国家对环保法律、法规修订较多,涉及项目环评、验收等内容变化大。有些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解释到位的部分。下一步我局逐级请示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取得相关的法律解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服务好全市经济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市党政分管领导签字:


承办单位领导签字:


责任承办人签字:


提案人对办复结果的意见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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