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南沙河镇):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生产加工,有生产线一条,2012年开工建设,2013年投入生产,2014、2015年未生产,2016年至今间歇性生产,2018年4月26日进行过生产,总投资额500万元,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5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5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31号),2018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经研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免责理由不充分,对你单位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贰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