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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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影像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27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13号),你单位“申请书”已于2018年3月19日收悉,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给予减免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妥善收集处理废水,并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拾贰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