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0305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3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3月26日
- 标 题:滕州市三健恒康消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三健恒康消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三健恒康消毒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沙西村东首)
经查,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2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备案,确保废水治污设施稳定运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共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拾壹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