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0090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1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1月29日
- 标 题:滕州市瑞隆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瑞隆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瑞隆胶厂:(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工业园)
经查,你(单位)共投资30万元,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