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0090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1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1月29日
- 标 题: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滕州市级索镇工业区)
经查,你(单位)厂区西南角堆存了大量污泥,未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12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处以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