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0018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1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1月08日
- 标 题: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4977X;注册地址:滕州市级索镇工业区(姚庄);法定代表人:胡青林。
按照《滕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滕环字〔2016〕4号)文件精神,本机关于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4日,对你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初步认定了你单位污泥和滑石粉废渣露天存放;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污泥和滑石粉废渣露天存放;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及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30号),你单位于2016年8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该报告未能提出对拟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充分免责理由,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减免行政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三、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6年9月15日完成危险废物标志的设置、建设规范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
四、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污泥和滑石粉废渣露天存放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合并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五、相关事项
(一)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