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164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10月1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10月19日
  • 标  题:张洪涛(张洪涛木炭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张洪涛(张洪涛木炭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环罚字[2017]235号

张洪涛(张洪涛木炭加工厂)(地址:滕州市张汪镇葛村):

经查,你(单位)木炭加工窑体于2015年9月建设,2016投入生产,2017年3月份停产,6月底再次投入生产,木材分割项目是2017年3月份建设、6月初投产的,总投资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9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 2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7〕123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你单位处罚陆仟元(¥6,000.0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综上,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共处以罚款陆万陆仟元(¥66,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陆仟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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