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145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9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9月27日
  • 标  题:滕州市鑫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鑫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环罚字〔2017〕216号

滕州市鑫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鲍沟镇前皇甫村)

经查,你单位 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露天喷漆,且未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废漆桶) ,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的规定, 构成了“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且未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220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7〕113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万元(¥40,000.0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滕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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