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1227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9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9月05日
- 标 题: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益康大道3288号)
经查,你单位将废安瓿瓶(HW03)与废药剂拉丝头混存及袋装废药渣露天堆放,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136号),你单位“关于环保检查有关情况的报告”已于2017年8月17日收悉,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敬请免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贰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