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120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9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9月04日
- 标 题:滕州市华鼎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华鼎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华鼎机械有限公司(滕州市官桥镇):
经查,你(单位)环评批复文件中不允许建设燃煤锅炉,你单位擅自建设一台煤气发生炉,投资15万元人民币,并且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8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7]167号),你单位2017年8月27日向本机关递交《陈述书》。2017年9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煤气发生炉已拆除。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理由予以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你单位处罚叁仟元(¥3,000.0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共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元(¥13,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万叁仟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