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1158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8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8月29日
- 标 题:滕州市森博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森博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森博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鲍沟镇河涯村)
经查,你单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