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115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8月2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8月29日
  • 标  题:滕州市永乐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永乐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永乐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木石镇驻地) 

经查,你单位2002年改制后投入生产,总投资额100万元,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8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179号)《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71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于2017829日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合并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伍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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