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109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8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8月21日
- 标 题:滕州郭庄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郭庄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郭庄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滕州市滨湖镇望庄)
经查,你(单位)分公司滕州郭庄矿业有限公司锦丘煤矿未执行环评要求,擅自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外排,并且有《重点污染源突出问题督办单》(枣环委督字〔2017〕123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拆除排污口;
(二)处以罚款3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叁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