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1088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8月2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8月21日
  • 标  题:滕州市启腾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启腾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启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级索镇级翔工业园) 

经查,你(单位)未执行环评要求,擅自建设一台2t燃煤锅炉,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8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13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7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815日提出《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请减轻或免于处罚。经研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理由不充分,决定不予采纳。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生产,拆除燃煤锅炉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以罚款5万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以罚款1万元。共处以罚款6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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