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94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8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8月01日
- 标 题:张井军、宗兆锦、宗西芳柴胡店镇前大官庄村黄连山上塑料颗粒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张井军、宗兆锦、宗西芳柴胡店镇前大官庄村黄连山上塑料颗粒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井军、宗兆锦、宗西芳柴胡店镇前大官庄村黄连山上塑料颗粒加工厂:(地址:滕州市柴胡店镇)
经查,你单位5月31日有生产迹象,你单位私自设置管道将生产废水引入该厂南侧山体坑塘排放,现场在南侧山体坑塘中提取水样一份。经滕州市监测站监测分析:COD:787mg/L、氨氮:48.7mg/L、悬浮物:232mg/L、PH:6.62,外排废水超标。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7]97号)、《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7]56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私设暗管,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