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82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7月1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7月13日
  • 标  题:滕州市龙阳镇邱石村邱玉波养鸭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龙阳镇邱石村邱玉波养鸭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龙阳镇邱石村邱玉波养鸭场:(地址:滕州市龙阳镇邱石村) 

经查,你单位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场西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和场西果树林内,排放废水经监测COD浓度为2.64×104mg/L,超标439倍;氨氮浓度为484mg/L,超标47.4倍。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177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8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750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罚款5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伍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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