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62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6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6月12日
- 标 题:华泰饲料厂(李敬义)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华泰饲料厂(李敬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泰饲料厂(李敬义):(地址:级索镇满庄村365号)
经查,你(单位)将加工废浆存放于厂西南侧罐体周围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坑塘内废水经监测PH为3.99(标准为6-9);COD浓度为4.51×105mg/L,超标9019倍;氨氮浓度为6.13×103mg/L,超标1225倍;悬浮物浓度为4.25×103mg/L,超标211.5倍,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6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6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7〕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二)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