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609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6月0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6月07日
- 标 题:滕州市聚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聚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聚源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界河镇北界河村104国道西侧)
经查,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工艺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的旁路直接排放,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7]25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气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并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