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46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5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5月16日
- 标 题:滕州市东郭镇后李岭村李守龙养鸭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东郭镇后李岭村李守龙养鸭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东郭镇后李岭村李守龙养鸭场:(地址:滕州市东郭镇后李岭村)
经查,你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利用无防渗措施沟渠排放污染物,并且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39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7〕1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处以罚款叁仟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壹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以罚款伍万元,合并处以罚款陆万叁仟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叁仟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