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35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4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0日
- 标 题:张金水废旧塑料清洗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张金水废旧塑料清洗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金水废旧塑料清洗加工厂(张金水):(地址:滕州市官桥镇)
经查,你(单位)2017年2月13日从事废旧塑料清洗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厂区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坑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15日在该坑塘内提取水样1份,并委托滕州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2017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滕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滕环监(水)字2017第S17020号):COD:172mg/L,超标1.9倍,悬浮物:120mg/L,超标1.4倍(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重点保护区域)。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7]26号)。2017年4月7日,我局收到你单位《关于张金水废旧塑料清洗加工厂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2017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拆除生产设施,清理了原材料。经研究,本机关认为符合《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贰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