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35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4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0日
- 标 题:滕州市奔鑫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奔鑫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奔鑫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官桥镇)
经查,你(单位)2017年2月9日正在生产,在厂区西侧设置两个排污口,并有废水排外,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在两个排污口分别提取水样一份,经滕州市环境监测站化验分析,西墙南侧排污口:COD浓度:830mg/L,氨氮浓度:87.2mg/L,西墙北侧排污口:COD浓度:490mg/L,氨氮:28.4mg/L。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7]24号),2017年4月6日,我局收到你单位《关于滕州市奔鑫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的申请》,经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免责理由不充分,对申请免于罚款的要求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立即拆除排污口,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捌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