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34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4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4月18日
  • 标  题:滕州市双井山水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双井山水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双井山水泥厂:(地址:滕州市岗头镇古村) 

经查,你(单位)未通过环保备案擅自投入生产,厂区原料露天存放,现场无组织粉尘排放严重,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3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7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对厂区原料采取防尘抑尘措施,不得露天存放;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共处以罚款肆万元(¥4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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