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29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4月0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4月05日
  • 标  题:山东同昌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同昌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同昌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益康大道北路419) 

经查,你(单位) 于2007年搬迁至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北路419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7316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生产迹象,熟化室大量产品堆放正在使用 ,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的规定, 构成了“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3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711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分别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和壹万元(10,000.00),合计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 。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叁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5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18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主办:滕州市大数据中心 Tel:0632-5888998 E-mail:tzxxh638@zz.shandong.cn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