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27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3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3月30日
  • 标  题: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地址:鲍沟镇南沙河东站西厂区) 

经查,你(单位) 20171194号炉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为309mg/m3,超标0.545倍(玻璃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为200mg/m3 ,并且有 《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规定, 构成了“外排废气浓度超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3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710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20171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00 。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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