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199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3月1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3月10日
  • 标  题: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庄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庄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庄煤矿;注册地址: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蒋庄;法定代表人:任国顺;委托代理人:张宗军;联系电话:18963282627。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初步认定你单位涉嫌矸石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7年2月22日,本机关到你单位检查, 发现你单位矸石场建设了喷淋设施,但未建设防风抑尘网。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视频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了矸石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7〕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完善矸石场防风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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