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13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2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2月20日
- 标 题:滕州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3104288625,注册地址:滕州市平行南路111号鲁南装饰大世界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徐传芹。
2016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装饰大世界升级改造项目正在建设,大理石区已投入运行,正在从事大理石切割加工,违反环评批复要求。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装饰大世界升级改造项目正在建设,大理石区已投入运行,正在从事大理石切割加工,违反环评批复要求。2016年11月23日滕州市环境监测站对装饰大世界升级改造项目进行了噪声现场监测,监测结果北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75.5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15.5 dB(A)。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滕环监(声)字2016第Z1602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117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综上,我局对你公司合并处以罚款(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大理石区切割加工立即停止生产。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伍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