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03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7年01月1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01月11日
  • 标  题: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滕州市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木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庆洪;联系人:张铁军,电话:15863216678。 

本机关接到《关于加强对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木石厂区)新建项目施工工地监管的建议函》文件后,201612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初步认定你单位单位施工工程未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露天焚烧施工垃圾的环境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1219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施工工程未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工人擅自露天焚烧施工垃圾。上述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构成了施工工程未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露天焚烧施工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119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 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之规定,处以罚款贰万元;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罚款壹仟元; 

综上,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壹仟元(¥21,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1、按规定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2、将可燃性建筑垃圾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置,禁止自行焚烧。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贰万壹仟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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