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72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2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2日
- 标 题: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6121532Q;注册地址:滕州市官桥镇;法定代表人:杨震。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初步认定了你单位锅炉废气超标的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经滕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你单位锅炉废气中烟尘浓度为189mg/L,超标11.6倍;二氧化硫浓度为833mg/L,超标7.33倍;氮氧化物浓度为357mg/L,超标1.38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102号)。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0日签收,并于21日向我局递交了“八一煤电化公司情况汇报”,该报告未能提出对拟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充分免责理由,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不给予经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三、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