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714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2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12月05日
- 标 题:滕州市大康肉禽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大康肉禽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大康肉禽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滕州市东沙河镇小宫山村;法定代表人:王金伟,电话:13906370830
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初步认定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外排废水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并现场提取外排水样一份。经监测分析你单位外排废水超标,监测结果为:COD:2680mg/L,超标43.67倍(标准值:60mg/L),氨氮:146mg/L,超标:13.6倍(标准值:10mg/L),悬浮物540mg/L,超标17倍(标准值:30mg/L)。上述事实有《水质监测结果统计表》、《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影像资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之规定,构成了外排废水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96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禁止排放污染物,完善污染物治理设施。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