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9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1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28日
- 标 题:关于对山东日盈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对山东日盈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山东日盈食品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9日,本机关组织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局长批准,本机关组成调查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2日调查查实,你公司2000年开始建设,2004年投入生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至今。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经本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于2016年10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7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陆万元,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2016年10月2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滕环罚
你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我局送达“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你公司陈述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及时提供公司环评报告,并向我局提供环评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免于处罚”。该文件仅证实你公司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经本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滕环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壹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