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8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1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18日
- 标 题:山东腾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腾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腾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85137689B;注册地址: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南路887号;法定代表人:沈基逵。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初步认定了你单位螺母车间小螺钉生产线未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的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螺母车间小螺钉生产线未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油烟废气直接排放。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88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五、相关事项
(一)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