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5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1月1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16日
  • 标  题:滕州市辛绪蛋白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辛绪蛋白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辛绪蛋白加工厂;注册地址:滕州市东郭镇辛绪村;法定代表人:张成忠,电话:13906378477。 

本机关依法于201610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初步认定你单位动物饲料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1018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7月份建成投产,利用玉米浆和玉米胚芽粕混合烘干,生产动物饲料,该建设项目总投资20万人民币,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也未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构成了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110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95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3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禁止排放污染物,完善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叁仟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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