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5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1月1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16日
  • 标  题:滕州市宝康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宝康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宝康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滕州市木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玉爱;联系人:苗利军,电话:18863271777。 

本机关依法于2016923日对你单位蒸汽锅炉和隧道窑进行了监测,初步认定你单位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1008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9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蒸汽锅炉和隧道窑进行了监测,2016104日我局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滕环监(气)字第Q16105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蒸汽锅炉烟尘排放浓度为78mg/m3 ,超标1.6倍(标准值:30 mg/m3),隧道窑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0.1mg/m3 ,超标0.2倍(标准值:50 mg/m3 )。上述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构成了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110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94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治,禁止排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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