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37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1月1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15日
  • 标  题:滕州开元生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开元生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开元生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1726578P;注册地址:滕州市木曲公路西侧新能凤凰能源有限公司南侧(官桥镇中韩村西);法定代表人:胡修峰。 

本机关于201610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初步认定了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1021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气态乙烯输送管线项目于20165月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开工建设时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准。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10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87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五、相关事项 

(一)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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