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2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1月0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04日
  • 标  题:滕州市宇顺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宇顺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宇顺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65201504W,注册地址:滕州市级索镇经济开发区(山东赛达电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殿宇。 

2016年8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肝素车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局长批准,于2016812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812日至2016828日调查查实,你公司肝素车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构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10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76号);20161013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书》,经研究决定,认为你公司未能提出充分的免责理由,对你公司“罚款一项进行免除”的要求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罚款(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

综合以上,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合并处以罚款(大写):陆万元整(¥6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肝素车间立即停止生产,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再次投入生产。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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