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19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1月0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03日
  • 标  题:山东奥诺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奥诺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奥诺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3489380914;注册地址:滕州市木石镇工业园区18号;法定代表人:宋波。 

本机关于20169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初步认定了你单位逾期拒不缴纳2015年第四季度排污费问题的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929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经调查,我局于201611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7日内将201510月至201512月应缴纳各项排污费46449元,缴至我局指定的银行专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我局又于20162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16226日前缴纳欠缴排污费46449元,你单位逾期拒不缴纳。以上事实有《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相应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10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8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缴纳欠缴排污费46449元,并依法对你单位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计46449元罚款。应缴纳欠缴排污费及罚款共计玖万贰仟捌佰玖拾捌元(¥92898.00。 

五、相关事项 

(一)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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