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17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1月0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02日
  • 标  题:关于对盛源宏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对盛源宏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盛源宏达有限公司: 

2016年83日,本机关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以来委托盛隆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水量远小于环评批复所确认的废水产生量。经局长批准,本机关组成调查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实施了“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技改项目,并投入使用。针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经本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于20169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49号),告知对你单位处罚壹拾万元,立即停止使用“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技改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再次投入使用。20169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脱硫水回收再利用继续运行并减免处罚的请示》,申请继续使用脱硫水回收再利用,减免处罚。由于你单位“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技改项目仍未完成评估,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本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充分,未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申请。201610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滕环罚 [2016]057号),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壹拾万元,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技改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再次投入使用。 

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49号)后,你单位委托济南优纳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进行了后评估,于2016108日完成了《盛宏宏达化工有限公司加氢系统含硫废水工艺优化项目水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编制工作。20161011日,你单位向枣庄市环境保护局递交了《关于盛宏宏达化工有限公司脱硫废水回注加氢系统在利用的请示》,20161024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下达了《关于盛源宏达化工有限公司脱硫废水回注加氢系统再利用请示的复函》(枣环函字[2016]222号),同意你公司废水回注加氢系统再利用。20161025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减免对盛源宏达化工有限公司处罚的请示》,申请免除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委托资质部门对“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技改项目进行了后评价,向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了使用请示,获得了枣庄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准,且在使用“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过程中减少了污染物排放,符合《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本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滕环罚 [2016]057号)对你单位处罚壹拾万元的决定,针对你单位“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实施了‘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技改项目,并投入使用”环境违法行为,另行做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 

综合以上,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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