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0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3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31日
  • 标  题:滕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注册地址:滕州市大坞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裴明帅。 

本机关于20169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初步认定了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922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将医疗废物丢入生活垃圾箱中,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现场监察记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10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83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五、相关事项 

(一)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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