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60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27日
  • 标  题: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滕州市西岗镇;法定代表人:林风奇;委托负责人:吴玉淼;联系电话:13562246066。

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10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初步认定你单位回用熄焦废水超标,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的环境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105,本机关到你公司检查,现场提取回用熄焦废水水样一份,经滕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你单位回用熄焦废水浓度为:5600mg/L、氨氮1430 mg/L、氰化物251 mg/L,均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1010,配合枣庄市环保局随即抽查时,提取回用熄焦废水水样,经监测站监测,仍然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要求。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滕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的规定,构成了回用熄焦废水超标,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85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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