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59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24日
- 标 题: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世纪通泰焦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53537478D,注册地址:滕州市西岗镇后寨村,法定代表人:林风奇。
201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设置临时排水管道,将 “清水池”内的水体用做绿化用水。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8月3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9日调查查实,你公司擅自设置临时排水管道,将 “清水池”内的水体用做绿化用水。上述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74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罚款(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擅自设置的临时排污管道。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伍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