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59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2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24日
  • 标  题:盛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盛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盛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51773434P,注册地址:滕州市西岗镇,法定代表人:郭保健。 

2016年8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脱泥机所脱污泥有部分露天存放。经局长批准,于201687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84日至2016811日调查查实,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脱泥机所脱污泥有部分露天存放。上述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构成“未采取防流失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10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73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罚款(大写):叁万元整(¥3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污水处理设施脱泥机所脱污泥存放于固体废物暂存间,禁止露天存放。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叁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10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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