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554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 标 题:山东同昌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同昌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同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481228006971;注册地址:滕州市经济开发区锐志药业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延芳 。
2016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初步认定了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9月8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BOPP薄膜包装袋彩印项目,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套建设环保治污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68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四、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合并处以罚款肆万伍仟元(¥45,000.00)。
五、相关事项
(一)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