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55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5日
- 标 题: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金晶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39330375;注册地址:滕州市鲍沟镇;法定代表人:王刚。
经查,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60号)、《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应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一)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元(¥1330,000.00),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提起复议申请,也没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