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53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08日
- 标 题: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4444880G,注册地址:滕州市西岗镇柴里,法定代表人:刘真伦。
2016年8月5日检查发现,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超期存放。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8月7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8月5日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未向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存放超过一年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转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47号);2016年9月3日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已经于8月17日进行危险废物申报,8月18日对废油进行了处置。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四、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伍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