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53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08日
  • 标  题:盛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盛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盛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滕州市西岗柴里矿区;法定代表人:赵序刚;联系人:刘云飞,电话:15863215291。 

本机关依法于20168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以来委托盛隆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水量远小于你单位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批复所确认的废水产生量。经局长批准,于201687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以来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实施了“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技改项目,并投入使用。上述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构成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实施了‘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技改项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9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49号)。201692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关于脱硫水回收再利用继续运行并减免处罚的请示》(盛源宏达字[2016]15号)。经研究决定,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理由不充分,对你单位“减免处罚,脱硫水回收再利用继续运行”的申请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综合以上,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脱硫汽提水回收再利用”技改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再次投入使用。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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