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53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08日
  • 标  题:滕州市名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名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名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86054594,注册地址:滕州市大同北路(北辛办事处北刘居东),法定代表人:葛保才。 

2016年731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未通过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经局长批准,于201684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7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你公司2004年开始建设,并于当年投入生产;你公司已办理环评报告表,于2009720日通过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至今。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9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59号);2016922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陈述材料,经研究决定,认为你公司未能提出充分的免责理由,对你公司“关于告知行政处罚我们不能接受”的陈述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完善验收手续。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伍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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