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53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10月0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06日
- 标 题: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690252378;注册地址:滕州市木石镇科技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郭红雨。
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经局长批准,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53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五、相关事项
(一)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