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52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09月2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09月29日
  • 标  题: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0481200025494;注册地址:滕州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633号;法定代表人:颜搏。 

本机关依法于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初步认定你单位喷漆车间涉嫌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喷漆车间涉嫌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上述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构成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55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喷漆车间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完善环保治理设施,确保与建设项目同时投入运行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万元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你单位未执行“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合并罚款:陆万元(60000元)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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